講師須知
一、本須知依雲林縣平原社區大學師資聘用及課程審查辦法訂定之。
二、本校講師聘任包括學術課程講師、生活藝能課程講師、社團活動課程講師三類講師,講師須具備下列資格:
學術課程講師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具國內外立案之大專院校師資之資格、具碩士學位或相關領域教學三年以上者、或在學術領域具有特殊成就或專門著作,經講師審查委員會認可者。
生活藝能類講師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 (一)具有縣市層級以上之專業認證資格者。(二)在專業領域具有傑出表現或具備3年以上相關領域教學經驗者。
社團活動課程類講師不受學歷之限制,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具備社區營造之理念者。(二)對於社區之歷史、文化、社會、產業或自然環境等面向有具體之研究成果或貢獻者。(三)在專業領域具有傑出表現或具備3年以上相關領域教學經驗者。
三、本校講師均以兼任講師聘任之,講師一學年一聘,且於本校同一鄉鎮中開課學分數不得超過十八學分,一學期不得超過九學分,若為講師合開課程,不受上述規範。
四、講師本於尊重學員之學習權益應按時授課,對學員之學習成果作公正之評量。
五、講師無故未按時授課、又無補課者,本校得解聘之。缺課情形嚴重導致課程中斷、學員 權益受損者,本校不給予講師之鐘點費。
六、講師為提昇教學品質,增進學員學習成效,應主動參與本校活動,每年應至少參加六小時以上師資增能課程,如未完成,不予續聘之。
(一) 十八週課程:
1.每門課講師每學期應至少參與公共參與週一次及辦理一次社區回饋課程與成果展
2.該門課學員應至少參與一次公共參與週及一次社區回饋,每次參與學員人數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如未達成,該門課講師不予續聘之。
3.該門課程戶外教學需先申請,至多2次(戶外課程不在此限)。
(二) 十二週課程:
1.每門課講師每學期應至少參與公共參與週一次及成果展
2.該門課學員應至少參與一次公共參與週,每次參與學員人數須達三分之二以上
3.該門課程戶外教學需先申請,至多2次(戶外課程不在此限)。
(二) 九週及六週課程:
1.每門課講師及學員每學期得自由參與公共參與週、社區回饋及成果展。
七、講師於聘任期間,因故無法繼續教授課程,得推薦適任之代課講師,並於一個月前,檢具相關學歷證件提交本委員會審理,未通過者,由本校另委任之。
八、講師需填寫教學滿意度問卷,亦需要求2/3學員填寫學員滿意度問卷,該問卷可針對講師教學狀況反映意見,本校行政部門將進行意見彙整及處理,情節重大者送交課程審查委員會處理,作為續任之參考。
九、若講師課程之經營有缺課情形嚴重導致課程中斷、學員權益受損及影響本校校譽之情形者,本校得送校務會議決議,議定處置方式,情節嚴重者,得解除委任之。
十、講師除有具體之事證外,本校不得無故於聘約期間解聘之。
十一、講師於服務期間對本校解聘如有不服,得檢具申覆文件於六十天內向講師審查委員會 提出申覆,本校應於接獲文件後十五日內召開講師審查委員會議予以評定。
十二、講師須於本校公告時限內進行課程申請,於每學年9月招募隔年新講師、助教兩學期及暑期課程申請作業,收件為期一個月,並配合進行課程試教或面試,逾期或無法配合者本校得不受理。課程收件來源包含既有課程申請、新課程申請、新進講師及課程申請、社大校方規劃課程以及與合作單位連結之課程內容。
十三、依據「雲林縣平原社區大學課程審查要點」,課程審查會議每學期舉辦一次,由校長召開「雲林縣平原社區大學講師暨課程審查委員會」,針對平原社大辦學方針,共同進行下學期之課程審查,期待在專業委員的意見之下,給予課程規劃修正及建議,使課程開設更加完善。
十四、講師若於開課期間有接受連續6週或18小時以上之社區課程邀請(於本社大轄區內),請老師提前報備予校本部知曉。
十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授課時間
講師除申請調課外,須依核定之課程大綱及時段按時授課,請勿遲到、早退,並儘量避免臨時調課,以免影響班級經營成效及學員學習權益。
春季班第十八週為本校線上成果展,第十八週需進行實體課程授課事項;秋季班第十八週為實體成果展(或另行公告時間),需配合成果展暨招生博覽會辦理。
每學分課程時間以1小時計,休息時間為10分鐘,依此類推。講師亦得在此原則下,視需要並取得學員同意後,彈性調整上課時間。惟有更動課程時間之情事者,須事先知會課務專員或辦公室人員。
二、點名與班代遴選
講師每堂課須確實點名,以掌握學員出缺席情況,如遇學員無故缺席連續達兩次,務必告知課務專員或辦公室。春、秋季班之講師須於該期第二週結束前遴選班代,並督促班代完成應盡義務。
三、旁聽
基於校務推展及課程永續經營前提,本校除專案課程核准在案,其餘課程皆開放旁聽,額滿課程除外,講師確認學員旁聽收據無誤後,須接受學員旁聽且盡力照顧其學習權益,以有效掌握潛在學員。
四、請假、補課、調課與代課
講師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如國定假日、颱風假等)而缺課,請於第十七週前填寫補課申請,並於第十九週確實補課完畢。若第十九週又逢不可抗拒之事,則請一樣申請調課並告知課務專員,擇期完成補課。
講師因個人事由請假,應事先與學員溝通,並於請假前兩個工作天填寫請假與調課手續;如遇緊急狀況須臨時請假者,請先通知課務專員,並聯繫班代協助通知學員,事後則須補辦請假與調課手續;講師臨時請假,一學期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
講師欲長期請假者,以不超過學期總授課時數三分之一為原則。須於請假前兩週提供代課講師之講師資料表與相關證明文件,並辦妥請假與代課手續。
為維護授課品質,保障學員上課安全,如有課程更動須告知本校,整體請假調課事宜需於期末兩週內完成補課(或校本部另行公告時間)。
五、成績與評量
講師須依據課程綱要之課程評量標準,於學員學習評量表中勾稽「通過」或「待評定」,並於表單簽名處簽名後,於每學期十六週前繳回辦公室並告知行政人員。
六、行政事務宣達與公共參與週
講師有配合本校行政事務宣達與公共參與週活動參與之義務。
七、 講師評鑑
講師有配合本校進行講師評鑑(如:教學情況、學員反應、會議、活動參與意願等)之義務。
各期教材亦請於第十六週前繳交課務專員(教材上須註明期別與日期),以利進行各期教材之收集、查核與建檔。
八、講師權益
每學期成功開課之講師,可享有本校一門課程免學分費之優惠。
九、撥款說明
講師須詳細核對領據之資料與金額是否正確後簽妥領據,本校方能進行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