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教須知
雲林縣平原社區大學:助教聘任與權利義務說明
🗓️ 中華民國 112 年 08 月 12 日雲林縣平原社區大學 112-2 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與資格
法源依據
本須知依雲林縣平原社區大學師資聘用及課程審查辦法訂定之。
聘任資格
助教聘任須由講師推薦申請,且課程需為 12 或 18 週,班級學員需達 25 人以上。
學歷限制
助教申請不受學歷之限制。
學習證明
須提出連續至少六學期(可跨校)以上該課程之學習證明。
第二章 聘期與薪資
身份與薪資
本校助教均以兼任不給薪身份聘任之,一學年一聘。
開課限制
同一鄉鎮開課每學年不得超過 18 學分,一學期不得超過 9 學分。
資格取消
若當期課程人數僅 24 人(含)以下,則取消助教身份。
第三章 義務與福利
職責義務
協助講師課程進行、協助學員學習,並主動參與本校活動與行政事務宣達。
公共參與
義務參與公共參與週活動。
學費優惠
申請成功之助教可享有當門課程免學分費之優惠。
進階開設
擔任達六學期以上之助教,需配合本校活動辦理,並於轄區內開設新課程。
成為教學助力
助教是班級經營的重要橋樑,更是邁向專業講師的必經之路。如有任何申請疑問,請洽本校教務組。
